十、福利 OC
1、 法定假日
l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第51條: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,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。
根據2007年12月14日《國務院關于修改〈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〉的決定》第二次修訂)
第2條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
(一)新年,放假1天(1月1日);
(二)春節,放假3天(農歷除夕、正月初一、初二);
(三)清明節,放假1天(農歷清明當日);
(四)勞動節,放假1天(5月1日);
(五)端午節,放假1天(農歷端午當日);
(六)中秋節,放假1天(農歷中秋當日);
(七)國慶節,放假3天(10月1日、2日、3日)。
l 如法定節假日恰逢休息日,則休息日順延。
2、 年休假和產假
l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第45條: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。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,享受帶薪年休假。
l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第62條: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。
l 勞部發〔1992〕309號第58條:女職工在其享受法定產假期間,依法領取生育津貼;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,由企業照發原工資。
3、 拖延支付工資和預留押金
l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第50條:每月工資必須準時以現金形式支付給勞動者。雇主如未能有恰當的理由,不得預留部分工資或延遲支付工資。
l 勞部發〔1995〕309號第24條: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雇員收取或預留工資作為保證金或其它用途。
l 勞部發〔1994〕118號第2條: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、實物等作為“入廠押金”,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職工人居民身份證、暫住證和其它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。
l 勞部發〔1994〕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》第7條: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;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,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;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,實行周、日、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、日、小時支付工資。
4、 勞動合同
l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第16條: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、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。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。
l 《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》第9條:勞動合同簽訂后,應當于一個月內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鑒證。
l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第21條: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,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。
l 勞部發〔1996〕354號第3條:按照《勞動法》的規定,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。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,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;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,試用期不得超30日: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,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。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。
l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第29條: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單位不得依據第26條、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:
(1) 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;
(2) 患病或者負傷,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;
(3) 女職工在孕期、產期、哺乳期內的;
(4) 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.